關于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 設立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金辦發〔2012〕8號 各市金融辦(委、局),綏中縣、昌圖縣金融辦,各小額貸款公司: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小
發布時間:2016-08-01 來源:
關于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
設立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遼金辦發〔2012〕8號
各市金融辦(委、局),綏中縣、昌圖縣金融辦,各小額貸款公司: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設立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
設立試點暫行管理辦法
為引導和推動全省小額貸款公司健康有序發展,擴大其為“三農”和小微企業有效服務的區域,經省政府金融辦研究決定,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業務發展需求,在相應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辦法如下。
第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一切行為的責任由小額貸款公司承擔。
第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名稱由經省政府金融辦核準的小額貸款公司全稱、行政區(縣)和分公司組成。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其住所所在地市(地級市,下同)內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2億元(含)以上,近2年無違法或違規事項;
(二)最近2年年末的不良貸款率(按五級分類口徑)不超過1%;
(三)最近1年年末信用貸款余額占該年年末全部貸款余額50%(含)以上,單筆占注冊資本1%(含)以下的貸款余額占該年年末全部貸款余額60%(含)以上;
(四)最近2年連續盈利,且2年累計凈利潤總額達到3000萬元(含)以上;
(五)最近2年法人代表、總經理和80%以上的股東未發生變更;
(六)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對該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證明;
(七)擬設分支機構設主要負責人1名,須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省政府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主發起人從事信貸業務5年以上,或符合省政府金融辦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特色和差異化經營要求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守規經營且經營狀況良好的,可申請在本市設立或跨市設立分支機構。
第五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書面申請,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設立可行性分析,分支機構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等;
(二)股東會決議原件;
(三)分支機構籌建方案,包括內部職能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對分支機構業務、財務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四)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五)最近2年經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會計報告和企業所得稅完稅證明;
(六)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任職資格申請表(表中區級主管部門是指分支機構所在行政區(縣)的業務主管部門)、金融從業證明、學歷證明、信用報告和無犯罪記錄證明;
(七)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出具的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核意見;如申請跨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還須由分支機構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出具同意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核意見;
審核意見內容包括:營業場所安全、消防檢查合格,具備營業條件;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承擔分支機構監管、風險防范和處置的責任;分支機構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承擔日常監管責任,并協助做好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等內容;
(八)省政府金融辦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條 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須經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審核后,報省政府金融辦審批;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復意見。
小額貸款公司自省政府金融辦簽發批復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批復文件失效。營業執照下發之日起30日內,小額貸款公司完成分支機構開業。
第七條 跨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經營活動、負責人受分支機構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監管,并按照監管要求向分支機構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報送各項業務、財務信息數據,但不納入該市統計范圍,納入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市統計范圍。
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的風險控制、稽核審計和合規管理等由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負責。
分支機構所在地和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的市金融辦(委、局)之間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監管和風險防范工作。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各項業務數據以法人為單位匯總上報。
第九條 分支機構連續6個月無業務經營活動,由分支機構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核實并提出監管建議,報省政府金融辦;由省政府金融辦決定是否收回該分支機構經營資格;分支機構被撤銷的小額貸款公司,2年內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在縣(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產業集群等區域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達到2億元的小額貸款公司最多可申請設立2家分支機構;注冊資本每增加5000萬元,可再增設1家分支機構。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等事項,由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審核同意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撤銷分支機構,由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市金融辦(委、局)向省政府金融辦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自簽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