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現場檢查處理意見 遼金辦發〔2011〕30號
發布時間:2016-08-01 來源:
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現場檢查處理意見
遼金辦發〔2011〕30號
各市金融辦(委、局)、綏中縣金融辦、昌圖縣金融辦:
為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行為,推動試點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現場檢查情況,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涉嫌抽逃或抽逃資本金80%及以上的,直接取消經營資格。
二、涉嫌抽逃或抽逃資本金50%到79%的,約見高管談話、嚴重警告,限期1個月補足資本金,1個月內不能按時補足的,取消經營資格。一經發現再次出現抽逃資本金的情況,不論數額多少,取消經營資格。
三、涉嫌抽逃或抽逃資本金50%以下的,約見高管談話、警告,限期2周補足資本金,2周內不能按時補足的,取消經營資格。一經發現再次出現抽逃資本金的情況,不論數額多少,取消經營資格。
四、未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擅自變更公司住所、高管、股權等,約見高管談話、嚴重警告,限期1個月內遞交變更申請。一經發現再次出現擅自變更的情況,取消經營資格。
五、未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擅自開展新業務的,限期3個月整改,3個月內未整改完畢的,取消經營資格。一經發現再次出現擅自開展新業務的情況,取消經營資格。
六、沒有按照“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發放和回收要通過銀行機構辦理。”規定,進行現金支取的,約見高管談話、嚴重警告、停業整頓,限期1個月整改,1個月內未整改完畢的,取消經營資格。一經發現再次出現現金支取的情況,取消經營資格。
七、沒有按照“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規定,超比例貸款的,約見高管談話、警告,限期3個月整改,3個月內未整改完畢的,取消經營資格。
八、未經省政府金融辦審批跨市進行貸款的,約見高管談話、嚴重警告,限期3個月整改,3個月內未整改完畢的,取消經營資格。一經發現再次出現未經審批跨市進行貸款的情況,取消經營資格。
九、沒有按照“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的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規定,違反利率管理規定貸款的,約見高管談話、警告,限期3個月整改,3個月內未整改完畢的,取消經營資格。
十、小額貸款公司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的,約見高管談話、嚴重警告,限期1個月整改,1個月內未整改完畢的,取消經營資格。一經發現再次出現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的情況,取消經營資格。
十一、小額貸款公司出現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洗錢情況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經營資格。
十二、小額貸款公司不按《會計核算辦法》進行會計核算的,約見高管談話、警告,限期1個月整改,1個月內未整改完畢的,責令停辦業務。
十三、監管信息系統數據錄入不及時、不完整、不真實的,約見高管談話、警告,限期1個月整改,1個月內未整改完畢的,責令停辦業務。一經發現再次出現監管信息系統數據錄入不及時、不完整、不真實的情況,取消經營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