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金辦發〔2014〕17號 關于沈陽經濟區內小額貸款公司業務 同城化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8-01 來源:
遼金辦發〔2014〕17號
關于沈陽經濟區內小額貸款公司業務
同城化的通知
沈陽市政府金融辦、鞍山市政府金融辦、撫順市政府金融辦、本溪市政府金融辦、營口市政府金融辦、阜新市金融局、遼陽市政府金融辦、鐵嶺市政府金融委,沈陽經濟區內各小額貸款公司:
為貫徹落實《沈陽經濟區金融同城化指導意見》(遼政辦發〔2013〕39號),推動沈陽經濟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經研究,決定對沈陽經濟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實施同城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沈陽經濟區內登記注冊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在沈陽經濟區內按同城原則及相關規定開展業務經營活動。沈陽經濟區范圍包括沈陽市、鞍山市、撫順市、本溪市、營口市、阜新市、遼陽市、鐵嶺市。
二、沈陽經濟區內登記注冊的,實繳資本金1億元且監管評級結果達到BBB(含)級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實繳資本金每增加2000萬元,可設立1家分公司。
三、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分公司須經其所在地市政府金融辦(委、局)和擬設分公司所在地市政府金融辦(委、局)分別審核、出具同意意見,并由該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地市政府金融辦上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小額貸款公司分公司等機構的監管工作實行屬地化監管,即由小額貸款公司分公司所在地市政府金融辦(委、局)負責對該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及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
此前出臺的政策內容與本通知相悖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省政府金融辦
2014年4月15日
